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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潘永辉与张百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辉,张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969号申请执行人潘永辉,慈溪市长河镇永辉装潢建材商店业主。被执行人张百祥(又名张佰祥),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4109号潘永辉诉张百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百祥长期外出,债务较多,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潘永辉自愿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5655.04元;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441元、执行费2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9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伯 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