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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鲁商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莱芜市永泰实业有限公司、于红东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鲁商终字第227号上诉人:莱芜市永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北埠民营经济实验区永泰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党永(已故),总经理。上诉人:于红东。上诉人:邓继友。上诉人:党秀雯。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英莲,山东众成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莱芜市鲁中西大街**号。上诉人莱芜永泰实业有限公司、于红东、邓继友、党秀雯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莱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莱芜永泰实业有限公司、于红东、邓继友、党秀雯共同委托代理人田英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莱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左玉勇代理审判员  邝 斌代理审判员  尹哲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