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姚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452号申请执行施再士,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慈溪市浒山街道东门新村2号楼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500907115X。被执行人姚平军,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456号施再士诉姚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平军下落不明,债务较多,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姚建潮自愿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3000元;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313元、执行费3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4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伯 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