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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滨知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杭州风云娱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滨知初字第26号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21-4号。法定代表人彭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风云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高教园区商业街4楼。法定代表人虞铁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文,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杨家墩村西新区*号。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诉被告杭州风云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娱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平,被告风云娱乐的委托代理人徐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盾公司诉称,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歌曲《姑娘我爱你》、《水中月亮》、《远方情人》、《爱的天堂》、《遇上你是我的缘》、《男人心》、《妈妈的羊皮袄》的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在中国大陆地区ktv领域的相应著作权、邻接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2010年8月,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哆来咪ktv”中擅自使用上述歌曲。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再公开放映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2、被告在《杭州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及合理费用7000元,合计7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金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姑娘动了我的心》正版光盘、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四川文艺音像出版社《版权证明》、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声明书》各一份,证明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歌曲著作权授权给原告,故原告享有涉案歌曲的合法著作权、邻接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2、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3、工商登记二份,证明被告为适格的诉讼主体。4、公证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保全证据支付的公证费5、律师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6、加油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风云娱乐辩称,2009年其与案外某公司签订合同,支付过歌曲知识产权费用8万元;后来发现该公司收费不合法,也未提供歌曲更新服务,故2010年就暂停付费。被告也同意支付相关歌曲的知识产权费用。但本案中七首歌曲的点唱率很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不合理,而且现在涉案歌曲已经从曲库中删除。被告风云娱乐未提交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证据1-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和本案无关,不是为了本案支付的费用。本院认为加油票不能证明系原告为本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对证据1-5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姑娘动了我的心》西部十年金曲dvd由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制作,四川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版号为:isrccn-g12-07-309-00/a.j6,光盘封套正面及背面均注明“藏逸文化”字样,其中包含歌曲mtv《姑娘我爱你》、《水中月亮》、《远方情人》、《爱的天堂》、《遇上你是我的缘》、《男人心》、《妈妈的羊皮袄》等。2010年7月1日,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将包含涉案七首曲目在内的歌曲ktv领域的全部著作权和邻接权转让给金盾公司,确认:金盾公司享有歌曲ktv领域的全部著作权和邻接权,包括但不限于转授权、复制权、发行权、反映权、表演权、销售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全部权利;金盾公司有权排除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于该领域内使用所列全部歌曲。授权期限自2006年7月13日起至歌曲著作权保护期结束。2010年8月27日,金盾公司委托代理人和杭州钱塘公证处公证员来到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杨家墩(滨江高教园区商业街四号楼)的“哆唻咪量贩ktv”c25包厢消费,公证员首先检查了用于取证的录像机、录像带,经检查录像机、录像带均为空白。在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金盾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包厢的歌曲点唱机上进行了点唱歌曲操作,先后点播了以下歌曲:《姑娘我爱你》、《水中月亮》、《远方情人》、《爱的天堂》、《遇上你是我的缘》、《男人心》、《妈妈的羊皮袄》,并对7首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录像。消费结束后,“哆唻咪量贩ktv”出具了杭州风云娱乐有限公司盖章的《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哆唻咪量贩ktv旗舰店开房单》各一张。另,金盾公司和风云娱乐均确认“哆唻咪量贩ktv”由风云娱乐实际经营。金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和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各一张。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其不仅是对被摄制对象的复制和再现,而且还体现了创作者对摄制对象的加工、整理、设计和创新,加入创作者的创作意图和构思设计。本案中,金盾公司主张权利的《姑娘我爱你》、《水中月亮》、《远方情人》、《爱的天堂》、《遇上你是我的缘》、《男人心》、《妈妈的羊皮袄》七首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导演、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造性劳动,mtv的画面内容与音乐主题相互配合,演绎了音乐作品的思想内涵,体现了藏族地区的音乐风格和风土人情,包含了制作者的智慧和创作,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予保护。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姑娘动了我的心》西部十年金曲dvd封套及光盘上均标注“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制作”,并有“藏逸文化”的相关标识,播放该dvd中相应歌曲mtv的右上角也显示“藏逸文化”字样,故在风云娱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对包含涉案七首mtv在内的《姑娘动了我的心》西部十年金曲dvd享有著作权。虽然根据现有证据,金盾公司未能证明该dvd中歌曲的词曲作者、表演者亦将相应著作权、表演者权授权给了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但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涉案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人、表演者之间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并不影响其对自己合法制作发行的mtv作品享有著作权。现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又将包含涉案七首mtv作品在内的著作权转让给金盾公司,合法有效,金盾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享有涉案mtv作品的独占著作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风云娱乐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哆唻咪量贩ktv”中以卡拉ok的方式放映并传播上述歌曲mtv作品,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七首mtv作品的有偿点唱服务,点唱的mtv内容与《姑娘动了我的心》西部十年金曲dvd光盘中的相关曲目的内容一致,其行为侵犯了金盾公司对涉案mtv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金盾公司要求风云娱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著作权中的放映权主要为财产权利,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同时,依据现有证据,风云娱乐的侵权行为并未对金盾公司市场声誉、商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金盾公司要求风云娱乐登报声明、赔礼道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风云娱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由于金盾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难以计算,风云娱乐的获利数额也不能确定;本院综合考虑风云娱乐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涉案作品的数量、类型及知名度等因素酌情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风云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涉案方式放映《姑娘我爱你》、《水中月亮》、《远方情人》、《爱的天堂》、《遇上你是我的缘》、《男人心》、《妈妈的羊皮袄》七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杭州风云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00元,被告杭州风云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叶 伟人民陪审员  金矿红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