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商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龙游××海水力××闸门有限公、龙游××海水力××闸门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游××海水力××闸门有限公,龙游××海水力××闸门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游××海水力××闸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夏金村。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某。上诉人龙游××海水力××闸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游通海××)为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0)衢江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祝惠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炜及王琳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龙游通海××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朱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代理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0)衢江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祝惠忠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伟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