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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