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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乳执字第146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于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乳执字第1465-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被执行人交清了欠款。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09)乳城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审判员  刘言青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书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