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乳执字第146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于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乳执字第1465-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被执行人交清了欠款。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09)乳城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审判员 刘言青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书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