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亚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亚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8号原告: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楚凤四街*号。法定代表人:宋翠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云、王吉玉,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亚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韩庄乡1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亚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67元及财产保全费1195元,均由原告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张岱松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