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孝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腾书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腾书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张孝华。委托代理人:胡陈,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陈方平,总经理。被告:腾书东。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孝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腾书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腾书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孝华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童平凡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