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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9-01-03

案件名称

方泽派与惠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泽派;惠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45号原告:方泽派,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第一被告:惠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斑樟湖国商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嘉伟,总经理。诉讼代理人:金文飞,1979年12月5日出生,系第一被告的职员。第二被告: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龙山路**。法定代表人:林世杰,总经理。诉讼代理人:胡延生,1960年4月19日出生,系梧州市卫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泽派诉第一被告惠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梧州龙山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泽派在本院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原告方泽派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