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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辖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某、吴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原审被告吴某某。上诉人林某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0)台温商初字第1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曾约定出现纠纷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履行地在玉环县,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温岭市,原审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即可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上诉人虽称双方约定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鸿   滨审 判 员 金立友审判员罗武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