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聚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甲、唐甲与被告新昌县沙溪镇××村民委员会与新昌县沙溪镇××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甲,唐甲与被告新昌县沙溪镇××村民委员会,新昌县沙溪镇××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新聚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唐甲。被告:新昌县沙溪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昌县××王家××村。法定代表人:唐乙。原告唐甲与被告新昌县沙溪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家年××委”)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陈晓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甲、被告王家年××委法定代表人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甲起诉称:2001年12月18日,被告向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原新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15000元,由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经新昌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结欠新昌农村合作银行本息合计人民币22104.13元,唐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6月30日,原告归还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息人民币15980元。原告归还后,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分文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15980元,并支付自2008年7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唐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本院(2006)新民二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甲诉讼费专用票据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代为偿付担保款的事实;2、王家年村民委员会和王家年村支委会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的事实。被告王家年××委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代为偿还借款事实,利息不清楚。对于借款的用途需要进一步核实,如用于村里,愿意偿还。被告王家年××委的质证意见是:对语气1-2无异议。被告王家年××委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对于原告的证据1,系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据2,系被告王家年村两委会出具的向被告主张某某的证明,被告无异议。原告唐甲所举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可信,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本院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1年12月18日,被告王家年××委向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原新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15000元,由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2006年8月1日,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经本院调解,以(2006)新民二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乙认:被告结欠新昌农村合作银行本息合计人民币22104.13元,唐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在执行过程中,2008年6月30日,原告向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归还借款本息人民币15980元。原告归还后,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15980元,并支付自2008年7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唐甲与被告王家年××委之间的担保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原告唐甲依法已经向出借人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共计15980元,有权向债务人即本案被告王家年××委追偿所还担保款及利息,原告唐甲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中的按1%月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新昌县沙溪镇××村民委员会返还唐甲人民币15980元,并支付自2008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本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新昌县沙溪镇××村民委员会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元,由新昌县沙溪镇××村民委员会负担150元,唐甲负担1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