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民知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沃克斯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沃克斯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民知初字第59号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eehakyu。委托代理人:廖新志。被告: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林。被告:湖州南浔沃克斯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柏林。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沃克斯大酒店有限���司确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通过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现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16元,减半收取13408元,由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丹红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