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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民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某、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厉某某,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民再字第10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韦某某。原审被告:厉某某。陈某某因与原东阳市吴宁信用合作社(现已归属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98)东经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金市检民行抗字第39号民事抗诉书,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4日作出(2010)浙金民抗字第3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陈某某与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厉某某调解,就本院(1998)东经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达成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已免除陈某某在原判决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现该协议已经各方签字盖章生效,为此,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本案终结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单玉华代理审判员  赖黎霞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浩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