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邹某某、邹某某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与林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保字第52号申请人:邹某某。被申请人:林某某。申请人邹某某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林某某所有的浙c×××××凯宴牌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林某某所有的浙c×××××凯宴牌轿车(车辆识别代号wp1aa29p89la08063、发动机号m550163908948)。申请人邹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相隆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光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