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瓯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邹某某、邹某某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与林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保字第52号申请人:邹某某。被申请人:林某某。申请人邹某某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林某某所有的浙c×××××凯宴牌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林某某所有的浙c×××××凯宴牌轿车(车辆识别代号wp1aa29p89la08063、发动机号m550163908948)。申请人邹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相隆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光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