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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宫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曹自由与党朝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自由,党朝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宫初字第63号原告曹自由。被告党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自由与被告党朝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自由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自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伟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