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武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汤某与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德武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汤某。被告殷某甲。原告汤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殷某甲(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慧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庭后提交新证据,故本庭于2010年12月17日再次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殷某乙,现就读幼儿园。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琐事争吵而动手殴打原告。原告因害怕回娘家居住,2009年10月11日,双方又发生争吵。因此,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德清县××××小区××××××室单身公寓一套,该房于2007年12月24日购买,原价13万元,首付7万元由原告母亲支付,按揭6万元分十年还贷,现已还贷约2万元。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2、人口信息1份,证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殷某乙的事实。3、房屋所有权某存根1份,证明位于德清县××××小区××××××室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4、银行按揭贷款还款清单1份,证明位于德清县××××小区××××××室房屋还有46000元的按揭贷款没有归还的事实。被告辩称,被告第一次打原告是因为她和一个男的发短信,短信的内容关系暧昧。后来,为此经常吵架。原告还经常不顾家庭和小孩,如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上述4份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内容证明了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且生育一子殷某乙。位于德清县××××小区××××××室单身公寓属夫妻共同财产及尚未归还银行按揭贷款460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此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殷某乙,现就读幼儿园。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和原告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德清县××××小区××××××室单身公寓,原告愿以30万元的竞价归属原告,被告表示无异议。该房目前按揭贷款尚有46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又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已分居生活。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考虑到被告的生活状态,有固定的住所和生活来源,婚生子跟随被告生活有利于其生长,同时为了使其不失母爱,应当给予原告探视权。对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德清县××××小区××××××室单身公寓一套,原告愿以30万元的竞价归属原告,该房目前按揭贷款尚有46000元未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汤某与被告殷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殷某乙归被告殷某甲抚养,原告汤某每月支付婚生子殷某乙生活费300元(自本判决生效的次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一次),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每月享有探视权两次;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德清县××××小区××××××室一套单身公寓一套归原告汤某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殷某甲13万元人民币,(扣除尚未支付的按揭贷款46000元),被告殷某甲同时应协助原告汤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7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倪艳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