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柘法慈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胜杰与韩永昌、韩效敏、韩永显、韩万忠、韩万礼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杰,韩永昌,韩效敏,韩永显,韩万忠,韩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柘法慈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刘胜杰,男,住柘城县。被告韩永昌,男,住柘城县。被告韩效敏,男,住柘城县。被告韩永显,男,住柘城县。被告韩万忠,男,住柘城县。被告韩万礼,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杰与被告韩永昌、韩效敏、韩永显、韩万忠、韩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杰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文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