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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童天祥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天祥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6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天祥,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03年1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天祥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人徐京发、被告人童天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1月某日,被告人童天祥纠集裘某、洪某等人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塘下村沿浦某号一户人家中,以“梭哈”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童天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裘某、洪某、黄某、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本院(2003)慈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童天祥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天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童天祥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童天祥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童天祥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天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童天祥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