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褚艳霞、王斌等与昌邑市方舟出租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艳霞,王斌,王瑞波,昌邑市方舟出租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褚艳霞。申请执行人王斌。申请执行人王瑞波。被执行人昌邑市方舟出租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艳霞、王斌、王瑞波与被执行人方舟出租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因此,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商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褚青云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