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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行执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25)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陕西圣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灞行执字第0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涛,男。被执行人陕西圣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纺建路*号。法定代表人鹿增宁,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红,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6-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圣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用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09年10月陕西圣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席王街道办事处堡子村村委会协商,开发堡子村在堡子村盘道东南角的一宗集体建设用地,用来建设东辰濠景商住楼。2009年11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以审批土地件陕政土批(2009)346号批准该宗地征收为国有。2009年11月5日,陕西圣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进地施工,建设东辰濠景商住楼。陕西圣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建筑占地面积为1309平方米,实际占地1933平方米(折合2.9亩)。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市国土发(2010)6-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被执行人在2010年9月1日缴纳了处罚决定第二项罚款1933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0)6-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0)6-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第一项:“没收陕西圣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一座商住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