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浙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民初字第564号原告:方某某。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到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自首,自述本案系其提起的虚假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涉嫌犯罪,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 小 平代理审判员 牛雪仁人民陪审员胡志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琴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