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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36-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小荣、张文会与吕海瓞,第三人西安航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荣,张文会,吕海瓞,西安航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36-6号原告张小荣原告张文会。被告吕海瓞。第三人西安航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新联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荣、张文会与被告吕海瓞,第三人西安航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荣、张文会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吕海瓞个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与500万元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荣、张文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6个月内对西安航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长国用(2009)第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抵押、转让等相关产权手续不予办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