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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56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从事建筑业,在上虞市××××号地块铺设花岗岩石某时向原告购买石某。到2008年12月5日被告与原告结账时尚欠原告石某款149,280元,并于当日写下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由周某某欠李某某石某款壹拾肆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被告自确认欠款后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49,28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上虞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周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周某某已于2010年10月27日因各种疾病死亡,故本案被告的主体已不存在,原告李某某又未确定被告周某某遗产的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