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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煤炭有限公司、杭州××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博××纺织整理与杭州博××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煤炭有限公司,杭州××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博××纺织整理,杭州博××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635号原告杭州××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村。法定代表人陆甲。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杭州博××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坎山××新村。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原告杭州××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博××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红卫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煤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博××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煤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9月16日期间,陆乙被告销售煤一批,累计价款5237771.61元,原告先后于2009年9月30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收到被告付款3972655.91元,尚欠1265115.70元,经原告催讨仍未支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65115.70元。审理中原告补充陈述:双方于2010年10月27日对帐,原告把2010年10月26日再向被告发煤一车的价款8905.60元和被告于2010年10月20日支付原告共500000元价款(承兑汇票)结算上去,被告法人代表汪某某在结帐单上签字确认,该对帐单明确应付原告欠款774021.30元。之后被告又于2010年12月3日支付了原告100000元(承兑),则目前尚欠原告煤款674021.30元。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的货款674021.30元。被告杭州博××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杭州××煤炭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审理中由被告于2010年10月27日向其出具的对帐单一份,证明截止该日,被告又付款500000元,及2010年10月26日原告又向被告发煤一车的价款8905.60元也再结上去后,尚欠原告货款774021.30元的事实。审理中本院依职权于2010年12月2日向被告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在审理中出示了该笔录。该证据经原告质证后并无异议。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庭审中原告的相关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先后于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期间,陆乙被告销售煤数批,累计价款5237771.61元,原告先后于2009年9月至2010年10月期间收到被告付款3972655.91,尚欠1265115.70元,因催讨未付,故原告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中,双方于2010年10月27日对帐,双方将原告于2010年10月26日向被告发送的煤的价款8905.60元和被告于该月20日付其承兑500000元均结算在内,被告尚欠原告价款774021.30元,被告法人代表汪某某在结帐单上签字确认,并承诺于2010年11月至12月底分两次付清。之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价款100000元,至今尚欠煤款674021.30元未付。故原告在审理中补充诉讼事实并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674021.3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支付价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674021.30元属实,被告亦无异议;被告虽有其单方承诺应分期付款,但未切实履行其承诺,该付款约定现原告并不承认,故被告在取得货物、又经双方结算确认欠款之后,理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审理中原告据实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博××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煤炭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674021.30元。如果杭州博××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40元,减半收取5270元,诉讼保全费3890元,合计9160元,由杭州博××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杭州××煤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杭州博××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杭州××煤炭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4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葛红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