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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徐法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锡和、黄锡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锡和,黄锡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徐法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一贝,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汶亮,男,该联社信贷管理员。委托代理人欧文美,女,该联社信贷员。被告:黄锡和,男,汉族,住中国农业银行徐闻县。被告:黄锡熙,男,汉族,住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锡和、黄锡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以被告黄锡和、黄锡熙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以下:准予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13元由被告黄锡和、黄锡熙负担(已付)。审判员  邹秀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钰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