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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朱某某等与黄某某、赵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朱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黄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3062号原告:周某某。原告:朱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周某某、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朱某某诉称:2001年6月1日,被告黄某某向原告朱某某借款4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能按年正常付利息。2004年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因借条遗失,2005年1月15日被告黄某某重新出具借条,借条中载明今借到周某某35万元,月息一分,之前朱某某的借条作废。后被告未能按年正常付息,截止至2010年10月15日,尚欠原告借款35万元,利息241500元。被告黄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要求两被告在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算至2010年10月15日为241500元,从2010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1%计算)。被告黄某某、赵某某未作答辩,也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另查明,两原告、两被告均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欠原告周某某借款35万元,事实清楚,该债权债务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某、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任何有关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付原告周某某、朱某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算至2010年10月15日为241500元,从2010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15元,减半收取4857.50元,由被告黄某某、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