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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64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吴天飞与陈鹏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飞,陈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646号申请执行人:吴天飞,居民。被执行人:陈鹏程,居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0号吴天飞与陈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鹏程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天飞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6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吴天飞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鹏程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