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范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752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周某。原告范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郑某、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1日,借款人帅马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由被告作担保,约定1个月归还。2010年4月15日帅马公司经定海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原告在确认的债权5148389元中受偿1060568.13元,现尚有本息4087820.87元未受偿。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周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但本人的企业已破产清偿,本人现在无能力承担债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该事实由借条,破产受偿清单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借款人帅马公司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帅马公司破产后,保证人周某应对原告未在借款人破产清算中得到清偿的部分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范某借款本金及利息4087820.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50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富军审 判 员 董 艳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