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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高民初字第043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戴子前诉李容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子前,李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435号原告:戴子前。委托代理人:朱福江。被告:李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子前诉被告李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离开户籍地多年,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故就本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李容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被告现临时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2404号,不能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容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代理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耀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