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海执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光大银行与烟台华联集团公司借款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海执字第1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烟台支行。被执行人山东鲁信国际经济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烟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鲁信国际经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的股权910万股。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或做其他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明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