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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执民字第188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程洪海与何建华、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洪海,何建华,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孙兴洪,陈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执民字第1881-1号申请执行人程洪海。被执行人何建华。被执行人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兴洪。被执行人陈丽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0月25日,依法委托浙江天恒拍卖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孙兴洪所有的位于绍兴城南华通花园8幢504室住宅(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详见绍兴业评(2010)第319号资产评估报告)。2010年12月10日买受人孙绍鹰以86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孙兴洪所有的位于绍兴城南华通花园8幢504室住宅(建筑面积113.82平方米,车棚约7平方米,含室内装潢,可移动家电物品,详见绍兴业评(2010)第319号资产评估报告)归买受人孙绍鹰(身份证号××)所有。二、买受人孙绍鹰可持本裁定到绍兴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亚伟审 判 员  周 虎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