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