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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海法民一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林某1与吴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1;吴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海法民一初字第632号原告林某1,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生,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吴某,女,汉族,1979年6月9日生,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子女抚养费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18日在海丰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其中婚生长子林某2(2001年1月22日生)、长女林某3(2000年2月13日生)、次女林丝淇(2003年4月1日生)由原告抚养,现原、被告又因孩子抚养费发生纠纷。于是2010年12月17日,原、被告一同到本院申请庭前调解解决扶养费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林某1与被告吴某双方同意婚生孩子林某2、林某3、林丝淇由原告林某1抚养,双方不再互相补贴孩子扶养费。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斯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