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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游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范某申请执行高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勋和,高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游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范勋和被执行人高运全本院受理的范勋和申请执行高运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运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内2308005101100081213帐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运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内2308005101100081213帐户的冻结。执行员 曾 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长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