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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谢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谢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平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范某甲。法定代理人:范某乙。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谢某。原告范某甲为与被告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涛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范某乙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甲起诉称:原告系被告婚生子。2005年6月22日被告与原告之母范某乙协议离婚,约定原告随范某乙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仅够维持最低生活费用,随着原告年龄增长,其生活教育等费用也越来越大,并且物价上涨,范某乙收入有限,原告奶奶又系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月250元的抚养费已经明显不够。原告曾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但均遭被告无理拒绝。故请求判令:1、被告自2010年11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某答辩称:被告与范某乙于1990年相识,××××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即原告。2005年6月22日被告与范某乙协议离婚,原告随范某乙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250元/月。现被告已另行组成某某,并育有一子,同时被告还需支付弟弟(继父与被告之母的儿子)200元/月的生活费,供其读书。被告现在平湖振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工资收入维系一个家某已经拮据,被告真心希望能更多的帮助原告,但鉴于当前的经济状况,无力支付太多的抚养费,故请求法院酌情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均为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各1份,证明原告母亲范某乙与被告谢某于2005年6月22日协议离婚以及双方就子女抚养所作的相关约定,由被告负担原告抚育费250元/月的事实。2、残疾人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议件)各一份,证明范某乙的母亲范丙系壹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本院认证意见:证据1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为证明自己的抗辩理由,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平湖振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原告质证意见: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原告的真实收入,应该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上,现查明:原告系范某乙与被告之婚生子。范某乙与被告于2005年6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随范某乙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原告看病医药费一次性1000元以上的由范某乙与被告各半承担。另查,被告系平湖振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月收入为1430元。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根据原告目前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考虑到近年来物价上涨等因素,被告按原协议负担的抚养费显然已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故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是合理的,但其要求增加的数额过高,本院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前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于2011年1月起至原告范某甲独立生活止,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支付方式:于每年的1月31日之前支付上半年度的抚养费1800元,每年的7月31日之前支付下半年度的抚养费1800元;二、驳回原告范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