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执恢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六胜物资供应站与被告李福贵拖欠货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吉林市六胜物资供应站,李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民执恢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六胜物资供应站。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小区东盟胡同***号。负责人曲宽顺,该供应站负责人。被执行人李福贵,男,1956年5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延江街19委**组。原告吉林市六胜物资供应站与被告李福贵拖欠货款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昌经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市六胜物资供应站于199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1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2010年5月该案交由执行员许嘉胜核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1999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2010年6月,对被执行人李福贵的工资进行了冻结。经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福贵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部分的全部款项,此案一次性了结。现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故应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8)昌经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嘉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