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乔某与林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林某,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429-1号原告乔某。被告林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林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某、侯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某、侯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XX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