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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乔某与林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林某,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429-1号原告乔某。被告林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林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某、侯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某、侯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XX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