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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时某某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东营市河口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河行初字第3号原告:时某某,汉族,河口街道办事处,现住该村。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王志华,男,局长。原告时某某诉东营市河口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时某某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时某某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东营市河口区交通运输局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时某某负担。审判长  谷来强审判员  房丽静审判员  袁建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