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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民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爱珠、陈曾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爱珠,陈曾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民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张荣法,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道顺,系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陈爱珠。被执行人:陈曾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爱珠、陈曾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09)温泰雅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0元,诉讼费用160元,申请执行费33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提取被执行人陈爱珠、陈曾玲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成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翁清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