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莲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姚某、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