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李孝余、李继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孝余;李继保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孝余,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冯悦腾,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区。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保,男,194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李古,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徐梁孙,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上诉人李孝余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09)海法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孝余及其的委托代理人冯悦腾、方振宏、被上诉人李继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古、徐梁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本案争议的土地是后围李村所有,后围徐村无权处置该土地,且上诉人一直在使用争议土地,应由其继续使用。被上诉人主张其已从后围徐村购得争议土地,拥有该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由此可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在于位于后围李村的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的,人民法院不能够直接受理。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质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争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争议未经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畴,当事人应先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综上,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经实体审理作出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09)海法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继保提起的诉讼。审 判 长 王春变代理审判员 彭晓春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彬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