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2779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卢某甲。原告徐某为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卢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起诉称:原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2002年4月4日基于怀孕的事实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某乙,现在临海小学读书。2002年4月22日与台州蓝盾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陆某某清了房款,取得了临海市××街道蓝盾花园a-22幢房屋一套的产权。2004年11月份,以夫妻共同资金投资开办了临海市荣安塑料厂,原告有参与该企业管理,目前该企业还在正常生产。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起诉离婚,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卢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临海市××街道蓝盾花园a-22幢房屋一套(价值约40万元)原告享有50%份额;4、夫妻共同投资开办的临海市荣安塑料厂原告享有50%的份额(财产10万元左右);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某甲答辩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某乙,现在临海小学读二年级。2002年4月22日与台州蓝盾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取得了临海市××街道蓝盾花园a-22幢房屋一套的产权,这一点事实,临海市荣安塑料厂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塑料厂是被告父亲创办并所有的,2010年10月份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而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补充陈述:2010年9月15日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并提出离婚,结果到办事大厅被告又不同意,因此分居时间是2010年9月15日开始的。临海市荣安塑料厂从工商登记的材料看登记是被告名字,没有其父亲的名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某乙,现就读于临海小学。座落在临海市××街道蓝盾花园a-22幢房屋一套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卢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曾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女,应有一定的婚姻基础。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86]代理审判员 韩亚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