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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某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保字第37号申请人欧某某。被申请人徐某。申请人欧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5幢2单元203室房屋,保全价值人民币26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欧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5幢2单元203室房屋,保全价值人民币265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