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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简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石某某,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某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