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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广播电视集团与杭州××禧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广播电视集团,杭州××禧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918号原告:杭州××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某某、胡某。被告:杭州××禧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室。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原告杭州××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禧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汤某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诉称:2009年6月,原告与被告建立广告播放合同关系。至2009年11月,对于每份广告投放定单,被告均于当月结算广告费用并付款。2009年12月的广告费用215400元,被告开具一张票号为70048270宁某某行的转帐支票,原告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被告存款帐户的余额不足而拒绝付款。尔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广告费,被告曾同意支付,但迟迟没有行动。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某某告费215400元;2、被告支付欠款利息8865.8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将利息8865.86元变更为6163元,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杭州电视台导视频道广告订单,证明双方建立广告播放合作关系及全部广告费数额。2、交款结算通知单,证明被告于2009年6月至2009年11月,被告每月结算广告费并付款。3、杭州电视台导视频道节目播放流程表,证明原告已播放2009年12月的广告。4、宁某某行转帐支票、宁某某行领回退票收据,证明2009年12月的广告费用215400元,因被告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而拒绝提示付款。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真实有效,均予以确认。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6月,原告与被告建立广告播放合同关系。至2009年11月,被告已结清广告费用。2009年12月产生215400元广告费,被告于2010年1月8日开具一张票号为70048270宁某某行的转帐支票,后因被告存款帐户余额不足而拒绝提示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广告费215400元及支付利息616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广告播放合同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广告费215400元及利息6163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拒不庭应诉,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禧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广播电视集团广告费215400元。二、被告杭州××禧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广播电视集团广告费利息61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314元,由被告杭州××禧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楼妙娥代理审判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