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克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克军,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克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刘政,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孟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朱克军因与被上诉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克军于2010年12月17日以本案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克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克军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朱克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赵 亮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艳杰第?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