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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85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港街道纬十路65号。法定代表人:陈亚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西三村。法定代表人:丁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