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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林如、李向阳与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如,李向阳,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182号原告:李林如。原告:李向阳。委托代理人:李林如,同上。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井志和,董事长。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东路***号。代表人:吴俊。本院受理原告李林如、李向阳与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劳务费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林如、李向阳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如、李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如、李向阳撤回起诉。诉讼费2438元,由原告李林如、李向阳承担(此款两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少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