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民终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湖州×××水泥有限公司、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州×××水泥有限公司,黄某某,徐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湖民终字第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村。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芮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汤某某。上诉人湖州×××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徐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10)湖长煤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某驾驶自有的农用运输车从事水泥等运输业务,2008年3月开始,徐某某叫黄某某随车卸货,支付其工资。2009年3月23日,黄某某随徐某某一起到原浙江三狮集团小浦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三狮水泥公司)运水泥。按交易习惯,水泥装车由原三狮水泥公司一方负责。黄某某为了装车快一点就帮助装车,在此过程某,原三狮水泥公司的装车人员在推装运水泥的推车到徐某某的农用运输车边上时,推车上的水泥突然倒下,压在黄某某左腿上,导致其受伤,当天被送往长兴县人民医院后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黄某某的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当地司法所召集三方某某调解,黄某某某向徐某某、原三狮水泥公司各借款5000元,待其治疗结束后再依法解决,徐某某另还欠黄某某工资2270元。对黄某某的损失,原审法院核定如下:医疗费12538.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住院护理费1355.22元、残疾赔偿金49222元、误工费6776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73272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三狮水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水泥装运过程某致黄某某受伤,原三狮水泥公司应某某担赔偿责任。黄某某应徐某某要求,为其农用运输车下货,徐某某支付黄某某工资,两者属于雇佣合同关系。黄某某在工作过程某因第三人原因受损害,雇主徐某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与原三狮水泥公司甲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原三狮水泥公司追偿。黄某某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害计73272元,扣除黄某某已向徐某某领取的2730元(实际领取5000元,除去其工资2270元应为2730元)和向原三狮水泥公司甲取的5000元,尚余损失为655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三狮水泥公司赔偿黄某某6554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二、徐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南方×××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错误。2010年3月31日,南方×××公司和原三狮水泥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并于2010年4月7日在湖州日报上公告合并事宜,2010年7月14日之前完成合并,而一审法院在2010年9月20日的判决中还将原三狮水泥公司乙某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09年3月23日徐某某到原三狮水泥公司甲运水泥时,其雇员黄某某为了徐某某装运水泥能够更快,主动插手装车,在此过程某与原三狮水泥公司的装车某推挤中发生水泥翻倒造成腿部受伤的意外。黄某某为雇主徐某某的利益而受伤,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并追究其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后,才可适当追究原三狮水泥公司管理上的部分责任。一审法院在事实完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违背法律责罚相当的原则,将原三狮水泥公司作为第一赔付人不当。3.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徐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三狮水泥公司追偿”,但到了判决部分却将原三狮水泥公司作为赔付第一责任人,明显存在逻辑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徐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在二审中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基本同意一审判决。徐某某在二审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所不当,判令南方×××公司承担黄某某的损失正确,但判决徐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不当。黄某某受雇于徐某某,但受伤的原因并非从事雇佣活动,因为装车由南方×××公司承担而并非徐某某运输承揽的内容。黄某某主动帮助南方×××公司装车,虽然未征得同意,但南方×××公司也未明确反对。本案的侵权人也是南方×××公司的装运工,所以一审判决南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而判令徐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中查明南方某某公司于2010年3月31通过决议,吸收合并原三狮水泥公司,于2010年4月7日在报纸上公告合并事宜,在2010年7月14日南方×××公司完成对原三狮水泥公司的合并。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南方×××公司提出的本案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10年3月22日,南方×××公司和原三狮水泥公司尚未进行合并,在本案审理过程某,两公司完成合并,但南方×××公司和原三狮水泥公司均未向一审法院说明合并事宜,故一审法院仍认定由原三狮水泥公司作为本案诉讼主体并不存在不当。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院确定应由南方×××公司和原三狮水泥公司合并后的存续主体,即南方×××公司作为诉讼主体承担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根据当事人在二审中的陈述和抗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徐某某或南方×××公司是否应向黄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如何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黄某某作为徐某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当中,主动帮助南方×××公司装水泥而受到伤害,虽然水泥装车不属于其劳务范围,但其主观上是为了雇主徐某某的利益,行为存续于雇佣关系过程当中,与雇佣活动具有不可分性,应认定为其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当中受伤,作为雇主徐某某应当对其损失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徐某某关于黄某某并非在进行雇佣活动时受伤,其无需承担雇主责任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南方×××公司因其装运工在装运水泥过程某,推车上的水泥滑落压到黄某某导致其受伤,黄某某对于该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故南方×××公司应对其员工的行为向黄某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某某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黄某某现向徐某某和南方×××公司一并提起赔偿请求,于法有据,南方×××公司和徐某某均应向黄某某承担其全部损失的赔偿义务,任何一方赔偿义务的履行都导致另一方对受害人赔偿义务的消灭,作为雇主的徐某某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就其赔偿的数额向南方×××公司追偿。南方×××公司主张其不应作为第一赔付人,黄某某是为雇主利益考虑,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后,才承担部分管理责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对于南方×××公司和徐某某的赔偿责任认定基本正确,唯在对徐某某赔偿责任的表述上有所不当。本案中徐某某和南方×××公司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黄某某负相同内容的给付义务,且均负全部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义务的履行都导致另一方相对应履行义务的消灭,两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不宜认定由徐某某和南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在对徐某某的责任表述上,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0)湖长煤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长兴县人民法院(2010)湖长煤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浙江三狮集团小浦水泥有限公司赔偿黄某某6554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第二项即:徐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湖州×××水泥有限公司赔偿黄某某6554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四、徐某某赔偿黄某某6554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徐某某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湖州×××水泥有限公司追偿;五、以上三、四两项在执行中,如湖州×××水泥有限公司、徐某某其中一方已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给付义务,则免除另一方给付黄某某相应价款的义务,即黄某某从湖州×××水泥有限公司、徐某某处所获得的赔偿总额不超过655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87元,由湖州×××水泥有限公司负担1501元,黄某某负担686元,鉴定费1500元由湖州×××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元,由湖州×××水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林法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袁惠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艳红 百度搜索“”